山东师范大学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
考勤及请销假制度
依据《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试行)》山东师大校字【2016】38号文件精神,为了规范我处工作人员考勤和请假和销假程序,保障正常的工作开展,结合我处特点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我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《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试行)》山东师大校字【2016】38号文件,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,坚守岗位,勤奋工作,不得擅离职守,不迟到,不早退,严格按文件的要求进行请假和销假。
二、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班者,须事先请假,请假包括: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工伤假等。
三、我处由傅振中同志担任考勤员,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勤。考勤实行月报制。考勤情况须在本单位公示3天后,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人事处。
四、准假权限规定。工作人员1天以内请假可当面或电话向处长请假,处长同意后,本人报考勤员登记,返岗后到考勤员处销假并签字确认;1天以上需书面请假,处长签字批假后,将请假条交考勤员,返岗后找考勤员销假并签字确认;临时外出,须向考勤员说明,凡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、不办理请假手续先斩后奏的,一律按旷工对待。
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
2016年9月3日